| 经济概况
越南自80年代中期实行革新开放以来,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1996年,越南国内生产总值约250亿美元,比1995年增长9.5%。但因受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1997年越经济增速开始下滑,1998年下滑更趋明显,其主要经济目标均告落空。一些外资企业
的生产也出现萎缩,不少企业因投资者抽回资金而被迫关闭。
农业是越南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农业产值约占越国内生产总值的30%。1998年,越出口大米380万吨。越南矿产资源丰富,铁矿储量6-8亿吨,石油储量为10-30亿桶,煤炭、磷灰土、锌、锡、铬也较丰富,为工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对外贸易概况
90年代以来,越南外经贸迅速发展。1991年至1995年外贸进出口额年均增长率达20%以上。1997年,越南进出口总值达209.2亿美元。其中,出口92.7亿美元,进口116.5亿美元。但1998年外贸进出口贸易总额近206亿美元,比上年下降1.53%。其中,出口93亿美元,同比增长0.3%;进口113亿美元,同比减少3%;贸易逆差20亿美元。
1998年,越南主要出口产品有:原油(1222万吨)、煤炭(316万吨)、大米(380万吨)、咖啡(37.9万吨)、橡胶(18.5万吨)、花生(8.7万吨)、茶叶(3.4万吨)、腰果(3.4万吨)、服装纺织品(13.5亿美元)、水海产品(8.5亿美元)。主要进口商品有:汽车及零部件(19499辆1套)、摩托车及零部件(35.3万辆1/套)、机械设备(20.04亿美元)、塑料原料(2.36亿美元)、新药(2.75亿美元)、农药(1.22亿美元)、成品油(673.1万吨)、化肥(329.8万吨)、钢材钢坯(164.9亿吨)。
1999年第一季度,越南进出口贸易继续大幅下滑。据越海关统计,第一季度的进出口总额同比下降13%,其中出口下降14.86%,进口下降11.2%。大宗进口商品减少,各类汽车进口减少21.1%,机械设备进口下降10.5%,化工产品减少20.8%,成品油减少6.3%。
加工贸易概况和政策
1、加工贸易概况
90年代以来,越加工贸易发展较快,在越投资开展加工贸易的主要国家和地区是韩国、日本、台湾及欧盟,主要行业是纺织服装业、制鞋业,其他行业的加工贸易尚少。加工贸易给越南带来了外汇收入,解决大量劳动力就业问题,同时还带动其纺织业的发展。但因越在加工贸易中所得工缴费比例小,效益不高,因此越有些媒介呼吁加大对纺织业的投资力度,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自己生产原辅料和出口产品。
近几年来,越南加工贸易的迅速发展推动其纺织服装业和制鞋业迅猛膨胀。1993年越纺织品出口仅2.8亿美元,1996年增至11亿美元;1993年鞋类出口6800万美元,而1996年达5亿多美元。加工贸易产值已占越纺织服装业及制鞋业总产值的80%以上。越南加工贸易的主要形式是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较少。1995年,越南出口纺织服装7.5亿美元,仅拿到1.2亿美元的加工费,不足出口总额的15%。1996年越出口总额为72亿美元,加工贸易出口16亿美元,约占出口总额的22%。
2、加工贸易的有关政策
(1)鼓励政策。越南对加工贸易实行免征进出口税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是:对来料、来样加工项下的原材料、辅料进口,免征进口税,所产产品免征出口税;对进料加工项下的原辅料进口,免征进口税,但对内90天未用完进口原辅料的企业,罚款进口原辅料货值0.2%延误税或暂交进口税,在产品全部出口时再予退还。
(2)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是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前提。加工贸易从原辅料进口到产品出口都要受海关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并根据规定缴纳海关手续费。
承接加工出口的企业须与外国货主签订加工合同,并呈送越南贸易部或各地区的进出口办公室审批。加工合同及合同附件须列明:加工要求、产品式样和规格、原辅料的损耗量、原辅料的提供方式、机器设备的担保方式、交货方式、加工费支付方式及加工合同附件的执行时间。
(3)海关手续的办理。企业凭经越贸易部或各地区进出口办公室批准的合同办理海关手续。为便于管理,加工贸易的原料进口、产品出口的海关手续除根据现行商品进出口海关手续程序办理外,还要开列加工合同跟踪管理备忘录。
(4)处罚办法。如果加工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走私进口“飞料”,将被处以500万到1000万越盾的罚款并没收全部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最高为1亿越盾的罚款,并暂停进出口许可一年。
2、关于来料加工的管理办法
(1)加工出口所需原辅料可以全数由外商提供,也可部分由外商提供,不足部分在越南市场上采购,但须根据规定缴纳出口税。
除特殊情况(如加工金、银等)外,海关须取留原辅料的样品,以便同加工合同规定的出口产品核对是否相符。对于服装纺织品等,海关可以检查、核对单位产品原辅料的消耗量。
(2)加工产品的出口。加工产品在出口时,须向海关出示已在海关登记的加工合同或加工合同附件以及加工产品跟踪管理备忘录。
(3)加工贸易项下剩余的原辅料及次品的处理办法
——对于剩余的原材料、辅料及次品,可归还给外国货主;或者由海关根据租用方和承接方间的协议,将原辅料转入另一个加工合同,并保证所进口的原辅料数量与实际出口的产品数量相符;或者申请将其在越南市场上出售(如果是配额管理或定向管理的商品须向贸易部申请),但须缴纳进口税;或赠送给慈善机构并由接受单位以书面形式保证其用于慈善活动,海关免征进口环节税;对于无法再利用剩余原辅料及次品,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如某加工合同的原辅料进口未完时产品出口数量已足,则不许再进口;如进口,则须再出口相应数量的产品。
加工原辅料不足时,可从国外进口,但须向贸易部申请;也可以申请使用另一加工合同项下的原辅料来替代进口;或经海关准许在越南市场上采购,但须缴纳相应出的口税。
——加工合同的核销。加工合同(或加工合同附件)执行完毕后,加工企业要同海关就加工原辅料的进口数量、产品出口数量以及原辅料、加工产品的损坏、余缺数进行总结算。
(4)关于来料加工的暂进机器设备的处理办法
根据加工合同的规定,外国货主提供的用于出口加工的机器设备在进口时免征进口税。在加工合同执行完毕后,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须复出口。如在越南市场上转让或出售须征得越贸易部的同意,并做质量鉴定,缴纳进口税。
3、关于进料加工的管理办法
在进料加工业务中,越南企业进口原辅料并出口用这些原辅料生产出来的产品。这种业务形式分为两个合同,即原辅料进口合同和产品出口合同。
进料加工业务的原辅料进口和产品出口的管理办法按来料加工的有关管理办法办理。如原辅料一次性进口,而生产时间较长,产品分批出口,时间超过90天,则将对加工企业处以所剩原辅料货值0.2%的延误税,或暂缴进口税,在产品全部出口后再予退还。
4、越南企业为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或出口加工区企业为外国组织、个人加工并出口的,按越南企业为外国组织、个人加工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
利用外资情况和政策
1、自1986年越南确立实行经济改革、走革新开放的道路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越在吸收外资方面已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1998年底,越南累计批准外资项目2218个,协议金额322.15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37.78亿美元。受金融危机的冲击,1998年越吸收外资大幅下滑,新批外资项目260个,协议金额48.27亿美元,比上年下降13.9%。
在越投资的国家和地区迄今已有60多个,其中对越投资最多的是东南亚、东亚各国和地区,约占越吸收外资总额的80%以上。其次是欧美各国、革新开放初期,外资主要投向饭店和写字楼等服务性行业。随着改革不断深入,越南政府逐步调整吸收外资政策,引导外资投向工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林产品加工等领域,使外资投向趋于合理。目前,越全国61个省、市基本都已有外资项目,但80%的项目集中在自然条件优越、基础设施较好的河内——海防——广宁、帆港——顺化、胡志明市——同奈——头顿——平阳等3个主要经济区。
2、越南1988年初颁布的《外国投资法》(后三次进行修改补充)和1997年颁布的《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所确立的吸引外资的鼓励政策主要有:
——利润税的优惠税率适用于外资企业和外国合营方,并适用于特别鼓励投资项目和鼓励投资地区目录的整个活动期限。
——在特别鼓励投资地区的项目和特别鼓励投资的项目,自获利年度起4年免交所得税,其后4年减半征收。
——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在《进出口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暂缓缴纳生产出口商品所需的原料进口税。
——进口税根据进口商品发票价格计征,无发票者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为增加企业固定资产而进口的设备、机械、专用交通工具,国内尚不能生产的建筑材料,生产所需的原料、生产线设备、机械及其零配件免交进口税。
——在经营过程中,外资企业可将任何一个计税年度的亏损结转到下一个计税年度的利润中予以扣除,但不得超过5年。
——获准在越南市场销售的产品,由企业自行直接销售或通过代理销售,产品销售地域不受限制。
——越南国家银行确保基础设施、生产替代进口必需品的企业及由计划投资部公布的重要工程项目的外汇平衡。
——企业在越南经营期间,有权根据法律对自有财产进行典当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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