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越工业部出台04/2005/TT-BCN号通知,就2005-2010年阶段的矿产出口作出规定,禁止出口原矿。企业出口矿产品,必须经过加工,质量达到VILAS(试验室认证体系标准)的出口条件。
一般情况下,矿产出口手续由越南合作方负责办理。至于中方进口报关手续,请咨询海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