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南贸易信息中心网消息,越南劳动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07/2008/TTLT-BLĐTBXH-BTC号文),对组织和个人参与停工的责任和经济赔偿作出规定。文件规定,经法庭判决为非法的停工活动,其参与的组织和个人对用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进行赔偿。经济损失范围包括受损机器设备更新费用,受损后无法使用的生产经营原料和物资价值,停工造成的机器设备运行费用,机器设备的维修费用等。赔偿的价格以停工时的市场价计算,固定资产损失按原价扣除折旧后计算。赔偿额度、方式、时限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或停工者不按协议赔付,用工者可向法院起诉。 (编译:廖玉印)
据越南贸易信息中心网消息,越南劳动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07/2008/TTLT-BLĐTBXH-BTC号文),对组织和个人参与停工的责任和经济赔偿作出规定。文件规定,经法庭判决为非法的停工活动,其参与的组织和个人对用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进行赔偿。经济损失范围包括受损机器设备更新费用,受损后无法使用的生产经营原料和物资价值,停工造成的机器设备运行费用,机器设备的维修费用等。赔偿的价格以停工时的市场价计算,固定资产损失按原价扣除折旧后计算。赔偿额度、方式、时限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或停工者不按协议赔付,用工者可向法院起诉。
(编译:廖玉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