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在“关于2001-2005年商品进出口管理决定”中对木材及木制品进出口有如下特别规定:
1、 木材及木制品出口
a) 废除审批和分配用以生产出口木制品的天然木材额度制度。除采伐自国内天然林的圆木、锯材外,任何形式的木制品均可出口。
b) 进口木材可以任何产品形式出口,包括圆木、锯材的再出口。
c) 国家鼓励出口含有较高加工成份的木制品。财政部完善税务政策以鼓励该类木制品的生产和出口。
d) 在经政府总理每年审批各地区开采天然林木指标的基础上,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配合(有开采指标的)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导林检部门,密切监督本地林木开采情况。
国内和(利用国内天然林木生产)出口木制消费品的木材来源检查工作应在生产单位按照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的规定进行;不在办理出口手续时对出口木制品的木材来源进行检查。对于源自进口及种植林的圆木、锯材的出口,应在口岸海关出具符合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与海关总局规定的有关木材来源的合法材料。
2、 自有共同边境的国家进口原料木材应在政府总理有关规定和贸易部指导意见下进行。
3、 根据本条第一、第二款所规定的内容,企业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暂进再出、再出口木材和木制品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