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规定在外资企业工作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越南劳动劳军社会部下发的(2003)第14号通知,对在外资企业、驻越机构、组织工作的越南劳动人员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通知规定,对在河内、胡志明市市区的外资企业,月工资标准不低于626,000盾;在河内、胡志明市郊各县以及海防市、边和市、头顿市月工资标准不低于556,000盾;其余的省、县月工资标准不低于487,000盾;对在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差地区的外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可采用最低工资标准,即月工资从417.000到478,000盾的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