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外国人在越南企业、组织工作颁发劳动许可证的58号决定
 
2006年7月20日17:29:00  【字体:  

 (1996年10月3日) 

  政府 根据1992年9月30日政府组织法;根据1994年6月23日劳动法;根据劳动、荣军、社会部的提议,决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1、根据越南劳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1款和第一百八十四条第2款规定,根据越南国籍法无越南国籍者的外国人在越南工作必须持有劳动许可证。 

  2、根据本决定之规定,在外国定居的越南人回来到越南企业、组织工作也必须持有劳动许可证。 

  第二条 按法律和有法人资格所成立的以下企业、组织(简称劳动力使用者)可以聘用外籍劳务: 

  1、国营企业; 

  2、外资企业;出口加工区、工业区的企业; 

  3、其他各经济成份的企业; 

  4、按照经济核算制度活动的事业单位; 

  5、属国家行政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和其他各政治、社会组织的企业和服务组织。 

  第三条 以下对象不适用于本决定范围: 

  1、在越南国家行政机关、各政治、社会组织和为越南私人工作的外国人; 

  2、外国人在越南外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 

  3、在驻越南外交、领事机构、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外国非政府组织、各经济、文化、通讯、教育、科学代表处工作的外国人; 

  4、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劳动力使用者可以雇佣在本决定第二条规定内的外国人帮助处理紧急情况。 

  5、在越南定居的外国人,正在越南上学的外国学生、大学生。 

  第四条 在越南工作的外国人必须遵守越南劳动法并受越南劳动法保护。 

  第二章  招聘条件和颁发外籍劳动许可证手续 

  第五条 

  1、因工作需要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而在越南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劳动力使用者可以招聘外籍劳务,但必须有培训越南人代替外国人的计划。 

  2、使用外籍劳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六条:外国直接投资的企业需使用外籍劳务,必须在申请投资项目报告中说明理由,并经颁发投资许可证权力机关审批同意。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如需再招聘外籍劳务,再向审批颁发项目投资许可证机关申请,审批机关须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七条: 

  1、越南国内企业、组织需雇佣外籍劳务,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招聘原因、工资支付来源和工资标准的建议、培训越南人以代替外国人的计划期限),经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答复批准后,方能招聘。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设有董事会的国家总公司、国营企业的招聘申请报告,要经董事会主席批准; 

  其他国营企业的招聘申请报告,要经决定成立该企业的部门领导批准; 

  非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招聘申请报告,要经省人民委员会、中央直辖市批准; 

  直属国家机关按照经济核算制度活动的事业单位、各经营服务组织、武装力量、各人民团体或其他政治、社会组织的招聘申请报告,要经决定成立该事业单位的部门领导批准。 

  2、自收到招聘外籍劳务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必须做出是否同意招聘外籍劳务的答复。 

  第八条:在越南工作的外国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 

  2、根据本决定第五条规定,具有专业技术和手艺,健康状况要符合工作需求。 

  3、根据越南法律,没有侵犯国家安全犯罪前科,根据越南法律和外国法律,没有其他刑事犯罪或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正在服刑等前科。 

  第九条:外国人到越南工作,必须经越南内务部主管部门确认是否具备本决定第八条第3款规定之条件。 

  第十条:劳动力使用者招聘在外国定居的越南人,条件具备本决定第八条之规定,可直接向劳动、荣军、社会部登记直接申办劳务许可证,不须按本决定第六、七条规定审批办理。 

  第十一条 

  1、经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力使用者向劳动、荣军、社会部提交3套材料申办外国人劳动许可证。每套包括以下材料: 

  a. 劳动力使用者的材料; 

  外国人劳动许可证申请表,按劳动、荣军、社会部规定的格式填写; 

  主管部门同意招聘外籍劳务的批件,本决定第十条规定除外。 

  劳动力使用者单位的成立和经营活动许可证副本。 

  b. 外国人的材料包括: 

  在越南劳动许可证申请表,按劳动、荣军、社会部规定的格式填写; 

  与劳动力使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副本; 

  越南卫生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或居住国出具的健康证明; 

  经居住国主管部门证明的简历; 

  交3张3乘4厘米的照片。 

  2、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材料,必须经驻外领事部门认证合法化并翻译成越文;副本须经越南国家公证机关确认。 

  第十二条: 

  1、自收到合格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劳动、荣军、社会部及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审批并答复当事人。不同意颁发劳动许可证的情形,须说明理由。 

  2、在越南工作3个月以上的外籍劳务人员,由劳动、荣军、社会部颁发劳动许可证。劳动、荣军、社会部可受权具备条件的省劳动、荣军、社会局颁发劳动许可证。 

  3、在越南工作3个月以下的外籍劳务人员,劳动、荣军、社会部受权省、中央直辖市劳动、荣军、社会局颁发劳动许可证。 

  第十三条: 

  1、劳动许可证是根据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而签发。 

  2、必要时,劳动力使用者与外籍劳务可协商延长劳动合同,但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和总期限,包括延期时间不超过3年。此情况,劳动力使用者必须在旧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向劳动、荣军、社会部申请延期劳动许可证,并附延期报告、延期合同和劳动许可证副本。 

  自收到合格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劳动、荣军、社会部必须做出答复。 

  3、根据本决定第十二条三款规定,在越南工作3个月以下的外籍劳务,如需延期劳动合同也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以下情形,劳动许可证视为失效: 

  1、劳动许可证期满; 

  2、劳动合同提前终止; 

  3、由于违反越南法律,劳动许可证被国家主管部门收回; 

  4、使用劳动力的企业解体、破产、被国家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期满,或企业自行撤回经营许可证; 

  5、劳动合作协定、投资合同期满。 

  第十五条:持证人必须按法律规定缴纳手续费。 

  手续费和收费标准由劳动、荣军、社会部和财政部规定。 

  第三章 执行条款 

  第十六条:对违反越南劳动法和本决定之规定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轻重程度,按法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劳动许可证由越南劳动、荣军、社会部颁布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本决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990年6月22日第233号决定关于给外国人在外资企业工作颁发劳动证的规定以及与本法相抵触的其它规定,即予废止。 

  第十九条: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适用本法规定的劳动力使用者和正在越南工作的外国人,如还没办理劳动许可证,必须按本决定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劳动、荣军、社会部和各有关部、委负责指导实施本决定。 

  第二十一条:部长、部局级单位的领导、政府直属部门、省人民委员会、中央直辖市主席负责实施本决定。 

 

                                                              签发人: 政府副总理 潘文凯

 
 
页面功能:【打印】【收藏】【关闭
相关链接:
    我的留言  匿名  姓名:       查看相关留言

     
     
     

    访客统计:

    Copyright @2005 Sinovi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复制和转载
    主办:广西科技信息网络中心     协办:越南科技部信息中心
    Tel:0771-2834198-827  Fax:0771-2836448  客户服务信箱:cvmaster@gxsti.net   桂ICP备050005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