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宁省人委会 2002/9/3O日颁发的3467/2002/QD-UB 决定书联发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规范对象:满足本规定书的条件及投资领域,行业的广宁省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第二章: 广宁外商投资活动
〈二〉、投资保障与鼓励措施
除越南政府规定之优惠政策外,广宁省外商投资项目还受享下列优惠:
第 2 条:协助投资基础设施
2.l 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以上:投资于规划为工业区地区:使用农村区的农地等投资项目,获广宁省人委会保证投资建设基础设施至其围墙。
若投资者自行建设基础设施至企业围墙,将以扣除相应服务使用费直到累计使用费等于垫付资金为止(如属于广宁省权限范围内的领域)或收现金等两个方式收回垫付资金。
本条规定的退还投资者之垫付资金事宜,按照下列原则施行:
根据由省人委会批准之工程预算。若工程预算尚未经过省人委会批准,将根据现行基本建设定价。
—根据投资项目落实进度。
2.2 省人委会对于下列项目在租地面积上投资建设下层技术设施到工程界限:
—使用80公顷土地、水面或投资金300万美元以上之水、海产养殖,农、林业生产投资案。
—从事通讯设备生产与应用,生学工艺,新材料和其他采用高科技项目。
—从事环保。
第 3 条:互助赔偿平面拆迁支费,解查爆炸物:
3.l 广宁省人民委员会负责投资者租地办理平面拆迁赔偿手续与委托现有投资案之省辖市、县、镇人民委员会订定平面拆迁,赔偿方案呈报省委核准。
3.2 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以上与赴既定规划为工业区投资案,使用属于农村的农业土地项日得互助在租地面积上平面拆迁赔偿支费,查障碍物和爆炸物支费,具体如下:
—本规定第2条,2款提出的项目,属于平原地区,山区的投资案得到政府100%互助平面拆迁赔偿支费,查障碍物和爆炸物支费。
—使用农村农业土地之投资案政府50%互助平面拆迁赔倍之费,查障碍物和爆炸物之费。
第 4 条:广宁省委对于外人投资项目采用以下租地额,土地租金减免期限优惠政策:
4.l 依本决定书之附件规定对于外人投资案租省地采用优惠价单。
4.2 赴经济社会困难地区投资案将采用最低租地额和总则规定期限外再免3年租地金。
4.3 赴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地区投资案将采用最低租地额50%和总则规定期限外再免5年租地金。
4.4 赴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地区投资与鼓励投资案将采用最低租地额50%和总则规定期限外再免7年租地金。
4.5 赴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地区投资与鼓励投资案全免租地金。
4.6 从事轻工业生产投资案(服装、鞋类、纺织品); 加工工业:出口产品生产; 使用先进工艺电子工业生产线设备等项目减租地金30%。
4.7 从事环保,农,林,渔业生产:水,海产养殖:通讯设备生产与运用,生学工艺, 新材料等项目减租地金50%。
4.8 在营业建社主体项目期段中,对若干必要使用物资,设备,工棚存库之土地及水面,省委核准借用土地,免征收租地金。企业负责办理土地搬迁补偿结算工作,土地使用期满时应以劳务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等标准偿还政府。
4.9 营业界限(墙壁)之外的交通公路,绿色植物,公园,学校,医院等公众服务性投资案(不在独权此限)将免租地金。
〈二〉、行政手续改革及协助外人投资者措施
第 5 条:广宁省人民委员会广泛公布以下内容:
—招商投资案目录。
—外人投资案之设立,核准及实施管理程序。
—各地区的土地租金额框架。
—投资案的基础设计,技术设计,环保方法,租地申请手续,出入口,出入境,劳动登记等核准流程。
第 6 条:协助投资措施:
6.1 为投资者免费供应:
—有关订定投资申请执照手续细节规定。
—投资租地区之细节规划图及地政图。
—政府财政预算对于未有细节规划图及地政图纸投资案拨款实施。
6.2 外热投资者得到手续办理如下指导;
—订定申请租地及租地合同签约手续。
—进口机架,设备,零配件,物资,原料等计划注册。
—指导及协助迅速解决货物进出口海关手续。
—订定影响环境估价报告(若在此限)。
第 7 条:
7.1 省委规定省有关部门需要到联营企业办公必通过外人投资与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 前交换计划及内容。外人投资与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向省委呈报及安排办公时建予以:
—无内容堆积现象。
—无发生多家团体同时到场办事,无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活动。
—提前05天以书面通知联营企业。
7.2 省委批准之前有关组织,部门不得在外人合资营业进行检查(及肘处理违法必究的不在此限)。联营企业清减事宜依2000年07月31日政府予以细节规范外人投资法24/2000/议定书119款实施细则。
7.3 地方有关部门不得以“小执照”形式对于外人合资企业随行而定其他章则。除现己颁布联业,专业报告表格之外,外人合资企业有权拒绝报告法律尚未规定之内容。
7.4 政府当局必要实现统一“窗口 ”直接负责检查,监察业务方面,避免当局部门内部不一,无利于营业。
第三章: 补充投资优惠政策
第 8 条 :
8.1 外人合资企业享有相同广宁越南经营共同产品企业统一价格之自来水费,废弃物
收集费,排水费,建设费,设计审核费等地方授权决定服务费。
8.2 在广宁外商合资营业工作的外国人及他家居住越南成员得到广宁省委颁发“ 特别优惠证”, 其中享有相同越南人在广宁地区历史遗迹,文化设施,名胜古迹等统一参观费。
第 9 条 :广宁省按投资商的需要在省职业培训中心扶持培训达二极标准的技术劳动(依越南政府现行规定)
若营业本身培训劳动,省以如下协助 ;
—使用 200 以下劳动者之投资案 500.000 越盾 / 人。
—使用 200 以上劳动者之投资案 80O.000 越盾 / 人。
上述协助措施只在地方劳动者肯放按长限劳动聘用合同应聘及营业实际劳动一年以上生效。
第 10 条 :
10.1 投资案主体工程完工并且正式营运之后,投资者获取投办理申请执照 1000 万越 盾资助金(对于投资案总额30万美元) 及 2000 万越盾(对于投资案总额300美元以上)。
10.2 外人投资案手续核发单位每获取执照之外人直接投资案或增资补充调整投资案得到1000 万越盾奖金。
10.3 外人直接投资案中介单位与个人如下获取奖金:
投资案规模 奖金开支额
投资案总额 l00美元以下 1000 万越盾
投资案总额 l00-300万美元 1500 万越盾
技资案总额 300万美元以上 2000 万越盾
取得奖金之条件 :
—得到投资商及核发投资执照机关之确保文件 :
—投资案已经完工并且正式技入营运。
10.4 省委委托外人投资与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对于每投资案提出具体的奖金限度呈送省委批准。
第 11 条:自获取投资执照12个月后,若投资案未能动工展开并无正当理由,投资者要依本决定书规定的优惠政策退还并被政府收回原发地。
第四章 : 实行条款
第12条:省委委托外人投资与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财政物价局,税局等有关部门指导属于本规定调整范围的营业按第2,3,4,6,8,9,10条执行投资优惠政策。
第13条:广宁省人民委员会原发之规定抵触本规定一律取消。在实施过程中,本规定以便符合实际情况并且依法律规定为投资者创造更好的条件将能得到更改,补充。
代表广宁省人民委员会
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