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口岸经济区的保税区条例
 
2005年9月20日11:03:00  【字体:  

  (与贸易部长2003年4月17日第0446/2003/QD-BTM号决定一起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规范口岸经济区内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活动。 

  第二条 保税区是有别于口岸经济区内其他区域的区域,保税区设有海关以监察、检查进出区域的商品,并享受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关税优惠。 

  在保税区内可进行下列经营活动:进出口,暂进再出,货物过境运输,保税仓库,免税店,展览会,商品介绍厅,进出口商品加工生产,国内外企业分支机构,口岸市场。 

  第三条 保税区由设有口岸经济区的省人民委员会与贸易部和财政部(海关总局)协商一致后颁布决定设立。 

  第四条 在保税区登记注册的越南各经济成份商人,在越外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税区商人)须遵守本条例及越南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第五条 自国外进入保税区的商品、设备、运输工具、物资(统称为商品),行李和外汇须根据越南现行有关规定接受监察、检查。 

  第六条 越南公民及外国人不得在保税区里居住。 

  第二章 关税优惠 

  第七条 自国外进入保税区的商品免交进口税。 

  第八条 进入保税区的越南本地商品在对外出口时,以及进入保税区的外国商品进口到越南内地时,将根据进出口税法办理。 

  第九条 在保税区生产、加工、装配的商品对外出口时免交出口税。 

  第十条 在保税区生产、加工、装配的商品如使用国外进口原料、零配件,在进口到越南内地时只需交纳构成该商品的进口原料、零配件的进口税。 

  第三章 加工生产,进出口商品,服务 

  第十条 保税区商人可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进出保税区的加工,暂进再出,转口和过境商品须遵守越南现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保税区的商品买卖、服务须遵守越南有关禁止经营,有条件经营和限制经营商品和服务的现行规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海关总局)规定出入保税区商品的海关手续。 

  第十四条 设有保税区的省人民委员会通过口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发展保税区基础设施以及对保税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口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的责任: 

  1、编写保税区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呈报省人民委员会审批。 

  2、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保税区管理实施细则,呈报省人民委员会审批。 

  3、组织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及解决民事纠纷。 

  第五章 实施条款 

  第十六条 本条例未规定的有关保税区活动的其他事宜,将根据越南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越南已签署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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