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术语如同C&F,由卖方支付货物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但是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及增加的费用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保管后,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而不是以船航为界,它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和用拖车与波轮运送的集装箱或该装滚卸运输。如卖方心须提交提单、货运单或承运人收据,则在提交由与之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合同的承运人签发的这样一份单证时,卖方的义务即告完成。
A卖方必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自费在规定日期或规定期限内,发货至目的地的交货地点。如交货地点未经约定或习惯上未曾肯定者,卖方得在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地点,作为交货地点。
3.除下述B.3款规定情况外,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直至依照合同所规定时间,将货物交与第一个承运人保管为止。
4.卖方在将货物送交第一承运人保管后,应无迟延地通知买方。
5.自费提供货物惯常的包装,除非行业习惯,运送该项货物无需包装。
6.负担因装货,或将货物送交第一个承运人保管而支出的任何核查费用(如核查品质、丈量、过磅、点数)。
7.如习惯上需要,应自费供给买方通常的运输单证。
8.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政府所签发有关货物出口的其他证件,并支付在发货地国家所应负担的任何捐税,包括各种出口税款,以及为了装货而必须履行的手续的各项费用。
9.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参阅B.4款),向买方提供产地证明书及领事发票。
10.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及费用,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买方可能要求的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的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任何单证,但前款所指单证除外。
B买方必须
1.按照合同规定,在目的地的交货地点,受领货物,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并自货物到达交货地点时起,负担一切费用。
2.自货物按照A.3款规定,送交第一个承运人保管时起,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3.买方对发送货物,或目的地的选择,如曾保留一定期限,而未能及时给与有关指示,应自该期限届满之时起,负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及货物的风险,但应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本合同项下,即以该货物已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准。
4.支付因取得上述A.9及A.10款所指单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产地证明书及领事签证费用。
5.支付在进口时或由于进口需要支付的各种关税和其他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