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外贸术语之运费、保险费付至……(Freight or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2005年9月12日15:44:00  【字体:  

    本术语与《运费付至…》相同,但是增加了卖方办理运输途中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与保险公司订约并支付保险费。  

卖方必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单证。

2.自费订立将货物按惯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往目的地的双方约定地点的运输合同。如无约定或无惯例可援,则卖方可选择在目的地对其最适合的地点。

3.除下述B3款所规定的情况外,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直至将货物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给第一承运人保管时为止。

4.无迟延地用电讯方式通知买方,货物业已置于第一承运人的保留之下。

5.自费提供货物惯常的包装,除非行业习惯,运送该货物无需包装。

6.支付因装货或将货物置于第一承运人保管下而需要支出的核查费用(如核查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

7.如习惯需要,自费提供给买方通常的运输单证。

8.自负风险及费用,以取得由于输出该货物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政府证件,并支付在发运国有关货物的捐税,包括任何出口税以及为了装贷需要办理手续的费用。

9.向买方提供正规格式的商业发票,以符合进口地当局的现行规定,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提供产地证明书。

10.应买方请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买方可能要求的由装运地国和战原产地国所签发的货物在目的地进口(以及必安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所需要的任何单证,但前款所指单证除外。

11.自费办理合同中约定的运输保险,按此条款,买方或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任何人将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取赔偿。提供给买方保险单或其他办妥保险的凭证。保险应向信誉良好的当事人办理。如对保险条款无明示协议,财卖方应考虑贸易惯例、商品性质以及引起风险的其他情况等因素,以确定合适的条款。在后者情况下,卖方应将投保范围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考虑在按B2款规定由其承担货物风险之前进行加保。
保险额应包含合同规定的价格加百分之十,如属可能,并应采用合同中的市制。如买方有需要,并在有可能取得的情况下,卖方应按合同中的币制投保战争险,其费用应由买方负担①

买方必须

1.在目的地双方约定的地点受领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并承担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在货物运往目的地的运送途中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支出以及卸货费用,除非各该项费用已包括在运费中或在支付运费时已由承运人收取。

2.自货物按照A.3款规定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保管之时起,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3.如曾保留交货期限及/或保留选定局的地的权利而又未能及时发出指示,则应负担自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时起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一切风险,但应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本合同项下,即以该货物已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准。

4.负担为取得前述A10款所需单证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开支和手续费,包括领事证件及产地证明书的费用。

5.支付在进口时或由于进口需要支付的各种关税及其他捐税。
①(应当注意,本术语A.11款有关保险的规定不同于C.I.F术语的A.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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