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术语是为了适应现代运输,尤其是“多式”运输,如用拖车或渡轮运送的集装箱、该装滚卸运闭的需要而拟定的。它所根据的主要原则与FOB相同,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保管即作为完成交货责任。如买卖合同上未说明确定地点;当事人应援用承运人接收并掌管货物的地点或地段。在那时,而不是在船舷,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承运人”系指某人或以他的名义制作公路、铁路、航空、海洋式联合方式运输合同的人。如卖方必须提供援单、货运单或承运人收据,他只需支付一份由上述的承运人签发的单证,即作为履行其义务。
A卖方必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单证。
2.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地点,按特别约定的或该指定地点习惯使用的方式,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照管下。如末指定地点,且当时有数处地点可供使用,则卖方可在交货地选用对其最适合的地点。
3.自负风险及费用,以取得由于输出该货物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
4.除下述B.5款所规定的槽况外,支付因出D所需的捐税和费用。
5.除下达B.5规定的情况外,承担货物的有关一切费用支出,直至按照上述A.2款的规定完成交货为止。
6.除下述B.5款所规定的情况外,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直至按照A.2完成交货为止。
7.自费提供货物惯常的包装,除非行业习惯,运送该项货物无需包装。
8.支付因交货而需要支出的核查费用(如核查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
9.无迟延地用电讯方式通知买方货物业已交付。
10.如发生下述B.5款的情况时,应立即用电讯方式通知买方。
11.如习惯需要,自费提供给买方根据上述A 2款规定交付货物的通常单证或其他单证。
12.向买方提供正规格式的商业发票,以符合进口地当局的现行规定,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提供产地证明书。
13.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买方可能要求的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的关于货物在目的地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任何单证,但前述A.12款所指单证除外。
B买方必须
1.自费订立从指定地点运输货物的合同,并给卖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和交付货物时间的适当通知。
2.自货物已按照前述A.2款规定办理交货之时起,负担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但前述人4款所规定者除外。
3.支付合同规定的价款。
4.自货物已按照前述AZ款规定交货完毕之时起,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5.在约定的时间内,由于买方没有指定承运人或所指定的承运人未能将货物置于其照管下,则买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并自规定交货期限届满之时起,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但应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本合同项下,即以该货物已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准。
6.负担为取得前述A.13款所需单证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开支和手续费,包括领事证件以及产地证明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