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外贸术语之边境交货(Delivered At Frontier)
 
2005年9月12日15:17:00  【字体:  

    《边境交货》系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边境上,但在买卖合同指定国家的“海关边境“之前,卖方的义务即告完成。本术语主要用于由铁路或公路运输的货物,但也可适用手其他运输方式。请注意引言中第9点所作的特别解释
为了避免产生误解、买卖双方根据本贸易术语签订合同时,对“边境”必须加以说明,即指明毗邻两国的国名和指定交货地点的名称,例如:““在法国意大利边境蒙达纳交货”。

卖方必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要本的凭证。

2.自负风险和费用:
a
)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同时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证、栈单、码头仓单、提货单或其他类似单证,通过背书或其他方式,以使货物在边境交付给买方或其指定人。此外,尚须提供出口许可证以及在下述BlB2两款所指的情况下,买方在该时该地受领货物后,货物的任何运转所必需的有关单证。上述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必须是已经清楚地分开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货物为限。
b
)办理为上述目的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为履行其责任,在按照A.2a款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以前,支付启运国或其他地方征收的海关费用、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统计税等。

3.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直至业已履行A.2a款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时为止。

4.除提供A.2a款所列的单证外,卖方还应自负风险及费用,取得在边境指定交货地点出口报关所需要的外汇管制许可或其他类似的官方文件,以及为了根据本《通则》的规定,把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而需经一个或几个第三国转运所需的其他单证。

5.自负风险及费用,按通常条件订立将货物运至边境指定交货地点的运盗合同(如情况需要,则包括经一个或几个第三国转运),负担并支付至该地点的运费及其他运输费用;除按 A 6 A 7款的规定外,负担将货物在该地点置于买方支配前的任何运送费用。

A6A7款所规定者外,卖方在根据本《通则)履行其他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可自负风险及费用,使用其自有的运输工具。关于边境指定交货地的特定交货场所(车站、码头、仓库或其他),如在买卖合同中、海关或其他有关主管当局的规章中,或运输行业的规则中均未予以规定,则卖方可任选其中对其最便利的一处,只要该处能提供报关和其他可能需要的适当的方便,以利于有关各方根据本《通则》履行其各自的责任
卖方应将所选择的交货场所通知买方
因此,这个场所应被认为是本《通则》所规定的作为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下的指定交货地的交货场所,货物的风险也在此转移。

6.在卖方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不超过本《通则》所规定范围的前提下,卖方可根据买方的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提供给买方通常在启运国可取得的。包括惯用条款的从启运国的起运地至买方指定的进口国最终目的地的联运运输单证。

7.如货物到达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必要的或习惯上应将货卸下或起岸时,卖方应承担该项费用(包括驳船费用和搬运费用)。 如卖方选用其自有的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指定的交货地点,则应负担前段所述费用。
如在边境指定交货地设有两个国家的海关办事处,建议买卖双方须明确规定其中的一个或规定听从卖方选择
A8款的注解。

8.自费通知买方货已发往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该项通知的发出,应使买方有足够时间采取正常必要的措施以提取货物

9.自费供应运载该合同规定货物至指定交货地点所需要的习惯包装,除非根据特定行业习惯,运送合同规定的货物无需包装。

10.承担并支付因运输货物至边境指定交货地,并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由此可能需要的核查费用或附加费用,例如丈量、过磅、点数或品质分析的费用。

11.为了履行将货物在边境指定交货地置于买方支配下的责任,卖方应支付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12.除前已述及的单证外,根据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可给予合理的协助以取得启运国和/或原产地国的证明文件,此等文件系买方根据B2B6两款的规定而需要的。

买方必须

1.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交货地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时,买方应立即予以受领,支付合同规定的价款,并负责其后的一切运转事宜。

2.买方应在边境的指定交货地,或其他地点,自费办理海关及其他手续,支付当货物进入毗邻国家时或由于货物需进入毗邻国家或货物被置于买方支配之后进行的任何移动而可能应缴纳约各种税款。

3.当货物抵达边境指定交货地时,买方应承担并支付按照A7款规定不属于卖方支付的卸货或起岸费用。

4.自货物在边境指定交货地被置于买方支配之时起,买方应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并支付包括关税在内的任何费用。

5.如货物被置于买方支配之下而未能立即受领,买方应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并支付由于未及时受领货物而发生的不论由卖方或买方付出的任何额外费用,但应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准。

6.为了在边境指定交货地受领货物后的继续运送,买方应自负风险及费用以领取进o国或其他地方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外汇管制证明或其他单证。

7.买方应付给卖方按照见6款的规定,因取得联运运输单证而支出的额外费用。

8.应卖方的要求,由买方自负费用,将进口许可证、外汇管制证明及其他单证,或这些文件的证实副本,移给卖方使用,但其使用目的仅以按照人6款所规定的取得联运运输单证为限。

9.如卖方按A4A6两款规定*请许可证及其他单证而需要有关货物在进口国的最后目的地地址时,买方应予提供。

10.买方应承担并支付卖方为提供有经验的第三方所出具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明而支出的费用。

11.买方应负担并支付卖方为尽力协助买方按A12款规定取得单证而支出的费用。
卖方给予买方通知,可用航空邮件寄送至买卖合同中写明的买方营业地址.但如货物系经航空运输,或启运国的发货地与边境交货地之间的距离很近,或买卖双方的营业地址相距很远,因而该项通知通过邮递可能造成延误,在此情况下,卖方则应通过电报或电传(即用户电报)通知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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