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船上交货》系指卖方须在买卖合同规定的目的港船上提供货物给买方,卖方承担货物运到目的港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A卖方必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在目的港通常卸货地点,将船上货物置于买方的有效支配之下,使得应用适合卸载该项货物之用的工具,将货物卸岸。
3.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直至货物按照A.2款规定有效地交由买方支配时为止,但应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本合同项下,即以该货物已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准。
4.自费提供货物惯常的包装,除非行业习惯,运送该项货物无需包装。
5.支付因按照A.2款规定将货物交由买方支配所需的一切核查费用(如核查品质、丈量、过磅、点数)。
6.自费无迟延地通知买方,关于指定船只预计到达日期,并及时提供买方提取货物所需的提单或提货单和/或其他单
7.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参阅B.3款),提供产地证明书及领事发票。
8.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及费用,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买方所要求的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的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任何单证,但前款所指单证除外。
B买方必须
1.在货物已按照A.2款置于买方支配之时,立即受领,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自货物按照AZ款置于买方支配时起,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但应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本合同项下,即以该货物已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准。
3.负担因取得A.7及A.8款所指单证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4.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卸载和/或货物进口所需的切许可证或其他类似单证。
5.负担关税及给关的一切费用,以及其他因货物的卸载和/或进口应支付的一切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