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外贸术语之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
 
2005年9月12日15:11:00  【字体:  

    CIF系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本本语与C&F基本相同,但卖方要办理运输途中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与保险公司订约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本本语不同于“运费、保险费村至”本语,根据本术语,卖方仅需投保最低的险别(所谓“平安险)。

卖方必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按照通常条件及惯常的航线,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用通常类型可供运输合同货物之用的海船(非帆船),装运至约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及定期班轮公司在装运港装运时所可能收取的卸货港的一切卸船费用。

3.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政府签发的有关货物出口的其他证件。

4. 在规定日期或规定期限内,自负费用将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如日期及期限未经规定,则在合同期限内为之。货物装船后,卖方应无迟延地通知买方。

5. 自负费用向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投保有关货物运送中的海运保险,并取得可以转让的保险单。该项保险,应投保平安险。保险额包括“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另加百分之十,如属可能,并应采用合同中的币制。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保险范围不包括特定行业或买方个别所需的特种险。买卖双方,对盗窃、渗漏、破碎、切破、发汗、与他货相接触及其他特定行业的特种险,应予考虑,并约定是否需要加保。
因买方要求,卖方在可能情况下,应代为办妥用合同中币制投保战争险。费用由买方负担。

6.除下述B4款规定情况外,承担货物的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为止。

7.自负费用,及时提供买方载明至约定目的港的可流通的清洁提单、货物发票及保险单;如保险单在提供单证时不能及时取得,应另提供保险人所出具的保险凭证,载明保险单内的主要条款,并将有关权利移转于凭证待有人,与持有保险单者无异。
提单应载明合同规定的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并具有背书或其他方式,以便按照买方或买方同意的代表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上述提单应为全套的“已装船”或“已装运”提单,如系“备运”提单,应由轮船公司在提单上批注货物业已装船,该项批注的日期应在规定装船期内。提单内容如涉及租船契约者,卖方并应提供该契约副本一份。

(注〕所谓清洁提单,指提单上并未明确批注货物或包装有何缺点。但下列性质的批注,并不使它成为不清洁提单;
a
)批句意义并未明白表示货物或包装有不满意情况,如仅称叫日箱”或利目涌”等;
b
)批句意义在于说明承运人对于由货物本性或包装所引起的损害不负责任;
C
)批句表示承运入对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品质或专门性的规定,均无所知。

8.自费提供货物惯常的包装,除非行业习惯,运送该项货物无需包装。

9.支付因装货所需的一切核查费用(如核查品质、丈量、过磅、点数)。

10.负担货物的一切捐税,至货物装船时为止。上述捐税,包括因出口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以及因办理装船手续而应支付的费用。

11.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参阅B.5款),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买方可能要求的由装运国和/或原产地国签发的关于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任何单证,但前款所指单证除外。

买方必须

1.受领卖方所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各项单证,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在约定目的港受领货物,负担除运费及海洋运输保险费以外的、到达目的港为止的、货物在海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捐在内的一切卸船费用;除非上述各项费用,在支付运费时已包括在运费内或已由船公司收取。如需投保战争险,费用应由买方负担(参阅A5款)。   

〔注)如货物系照“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并卸到岸上”价出售,则卸货费用包括驳运费及码头捐在内,应由卖方负担。  

3.自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起,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4.买方对货物装运期或目的港的选择,如曾保留一定期限,而未能及时给与有关指示,应自原订装运期限届满之时起,负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和货物的风险。但应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本合同项下,即以该货物已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准。

5.支付因领取产地证明书及领事签证而发生的费用。

6.支付因取得上述A12款所指单证而发生的费用。
    

7.支付在进口时或由于进口需要支付的各种关税或其他捐税8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任何许可的港船证或类似性质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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