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系指《成本加运费》,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但是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和所增加的费用则自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航后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
A卖方必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按照通常条件及惯常航线,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用通常类型可供装载该项货物之用的海船(非帆船),装运至约定目的港,并负担运费及定期班轮公司在装运港装船时所收取的卸货港的任何卸船费用。
3.自负费用及风险,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政府所签发有关货物出口的其他证件。
4.在规定日期或规定期限内,自负费用将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如日期及期限未经规定,则在合同期限内为之。货商装船后。卖方应无迟延地通知买方。
5.除下述B,4款规定情况外,卖方应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为止。
6.自负费用,及时提供买方载明至约定目的港的可派。昌的清洁提单及货物发票。该项提单,须载明合同规定的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限内。并具有背书或其他方式,以便按照买方或买方同意的代表人的指示交付货物。上项提单,应为全套的“已装船”或“已装运”提单,如系“备运”提单,则须由船公司在提单上批注货物业已装部。该项批注的日期,应在规定装船期内。如提单内容涉及租船契约,卖方并应提供该契约副本一份。
[注]所谓清洁提单,指提单上并未明确批注货物或包装有何缺点。但下列性质的批注,并不使它成为不清洁提单;a)批句意义并未明白表示货物或包装有不满意情况,如仅称“旧箱”“旧桶”等;b)批句意义在于说明承运人对于由货物本性或包装所引起的损害不负责任;C)批句表示承运人对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品质或专门性的规格,均无所知。
7.自费提供货物惯常的包装,除非行业习惯,对运送该项货物无需包装。
8.支付困装船所需的一切核查费用(如核查品质、丈量过磅、点数)。
9.支付货物的一切捐税,至货物装船时为止,该项捐税,包括因出口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及因办理装船手续而须支付的费用。
10.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参阅B.5款),提供产地证明书及领事发票。
11.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及费用,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买方可能要求的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签发的关于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所需要的任何单证,但前款所指单证除外。
B买方必须
1.受领卖方提供的符合合同规定的各项单证,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在约定目的港受领货物,除运费外,负担货物在运送中直至到达目的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一切卸船费用,除非该项卸船费用在支付运费时已包括在运费内或已由船公司收取。
[注]如货物系照。成本加运费并卸到岸上”价出售。则卸货费用,包括驳运费及码头捐在内,应由卖方负担。
3.自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起,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4.买方对货物装运期或目的港的选择,如曾保留一定期限而未能及时给与提示者,应自原订装船期限届满之时起,负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和货物的风险,但应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本合同项下,即以该货物已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准。
5.支付因取得产地证明及领事签证而发生的费用。
6.支付因取得上述A.11款所指单证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7.支付在进口时或由于进口需要支付的各种关税和其他捐税。
8.自负风险和费用,领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任何许可证或类似性质的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