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和FOT系指《铁路交货》和《敞车交货),两者是同义的,因“敞车”(TRUCK)系指铁路敞车,这些术语只用于由铁路运输的货物。
A卖方必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如货物可装一整车(货车或敞车),或有足够重量可取得整车装运的,卖方应及时定妥适当类型及面积的车皮(货车或敞车),必要时备置油布,在指定日期或指定期间内,自负费用履行装车。所有定车(货车或敞车)及装车手续,应按照启运站的规章办理。
3.如货物不足装一整车(货车或敞车),或其重量不足取得整车装运的,卖方应在指定日期或指定期间内,将货物送交启运站铁路局保管,或在铁路运费已包括了提供车辆的费用时,应将货物交至铁路局提供的车辆中去,除非启运站规章要求实方自行将货物装上火车者(货车或敞车)。启运地如有几个车站,除买方保留指定启运站者外,卖方得自行选择任何一个最符合其目的的车站,但应以该站通常承接至买方指定目的地的货运者为限。
4.除下述B.5款规定的情况外,卖方应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及风险,至已装货的车皮移交铁路局保管,或依A3款规定。货物已交由铁路局保管时止。
5.自费提供货物惯常的包装。除非行业习惯,运送该项货物无需包装。
6.支付因装车、或将货物送交铁路局保管所需的一切核查费用(如核查品质、丈量、过磅、点数)。
7.无迟延地通知买方,货物已装车或已移交铁路局保管。
8.如习惯上需要,应自费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证。
9.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提供产地证明书(参阅B.6款)。
10.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给予卖方一切协助以取得卖方可能要求的由启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签发的关于货物出口和/或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任何单证。
B买方必须
1.及时给与卖方必要的发货指示。
2.在卖方将货物送交铁路局保管时起,受领货物,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3.在已装货的车皮(货车或敞车)移交铁路局保管时起,或在A.3款规定的情况下,自货物送交铁路局保管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如曾租用油布,包括此项相租费)。
4.负担因货物出口应缴纳的一切关税和捐税。
5.买方对给与卖方发货指示和/或选择装货地点,如曾保留一定期间,而未能在该期间内给与指示者,应自该期间届满之时起,负担发生的额外费用及货物的一切风险。但应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本合同项下,即以该货物已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准。
6.支付因取得A.9及A.10款所指单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产地证明书及领事签证费用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