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与我国广西、云南两省交界,海上、陆上的两国边境贸易都很频繁,农副产品、种子苗木流通量非常大。越南正在申请加人世界贸易组织(WTO),其植物保护和植物检疫工作近年来有很大发展,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1 越南植物检疫管理体制
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MARD,以下简称农业部)下设的植物保护局(PPD)主管全国植物保护和植物检疫工作,包括进出境检疫和国内检疫。管理机构有两个系统:一个是中央管理系统,包括国家植物保护局 (PPD)、9个区域植物检疫支局、2个进境邮件植物检疫中心和1个植物检疫中心实验室;另一个是省级管理系统,包括61个省级植物保护支局,每省一个或多个植物检疫站。
2 越南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
越南农业部于2000年11月20日颁布了该国检疫性有害生物目录(见附录)。该目录包括两类有害生物名单,其中一类名单是越南国内尚未发生的对植物资源可造成严重经济影响的有害生物,二类名单是在越南国内局部发生的对植物资源可造成重要经济影响的有害生物。相比较而言,我国检疫部门更应该注意二类名单,因为其中包含一些我国尚未发生的有害生物,如玉米细菌性枯萎病、香蕉穿孔线虫等,在检疫中要严防此类有害生物侵入我国。
3 越南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越南《植物保护和检疫法》(以下简称《植保植检法》)是1993年颁布的,2001年7月修订后重新发布,并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与我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比较起来,越南现在施行的新《植保植检法》有以下几个方面较为突出:
3.1 将植物保护的几个方面工作,包括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治理、植物检疫、农药管理等,统一在一个特殊法里面进行具体规定。
3.2 与国际接轨,在法律规定中强调注意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保障公共利益,注意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相结合,现代科技和传统经验相结合。
3.3 明确规定越南政府主管全国植保植检工作,并由农业部具体负责执行管理。同时规定国家其他部委和政府机构以及各级人民委员会要在其管辖范围内执行植物保护和植物检疫管理工作。同时规定从中央到基层建立各级植保植检机构,并由政府规定这些机构的组成、职责与权限。
3.4 明确规定植物保护和植物检疫实行特别检查制度,特别检查系统的组织及工作由政府具体规定,主要负责检查植保植检法律施行情况并建议采取适当措施阻止违法行为发生。
3.5 法律第三章专门针对“植物检疫”作相关规定, 其他章节也有涉及。较突出的有以下几点:
3.5.1 法律规定农业部应定期评估和发布禁止进入越南国内或禁止在国内传播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3.5.2 法律规定物主有责任监测应检物品病虫发生情况,发现疫情要及时报告植保植检机关或当地政府,并立即采取植物卫生措施。
3.5.3 法律规定如果一种新的或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时,植保植检机关应立即报告政府,由政府发布公告。在某个省或市内暴发的疫情由省 (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评估和发布,如疫情范围包括两个或多个省(市)则由农业部部长评估和发布,并报告政府总理。
3.5.4 法律对进口、再出口、再进口和过境的应检物以及进口植物繁殖材料有严格的检疫规定。对出口物只有商业合同和国际协定要求出口检疫证明的才实施检疫检查。并规定由货主先提出申请,检疫机关受理后确定检查时间和地点,货物到达检查地点后应立即实施检疫检查。具体检查程序由政府详细规定。
3.5.5 法律规定如发现国外的应检物在越南国内分布或被丢弃,物主或发现者必须立即报告最近的植保植检机关。
3.5.6 当疫情严重暴发时,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相应的责任。